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产生、运输、倾倒、处置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实施工程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本区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区城管局负责主城区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新城、园区、农场等(以下简称镇街)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核发、工程渣土消纳场地设置登记;查处违反工程渣土管理法律和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区住建局负责对实施工程单位文明施工及建设工地出入口的监管;督促建筑设计企业落实工程渣土处置制度;根据区城管局的抄告,对违反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的实施工程单位作出处理。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违反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为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公务提供保障,处理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等事件。
区交警大队负责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和监管;查处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等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督促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聘用的外市籍驾驶员进行登记报备。
(四)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工程渣土经营性运输企业资质的审查及日常检查工作,限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运输企业未来的发展;查处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经营、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等违反公路路政管理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五)区港航管理处负责船舶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初审;负责船载GPS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的管理;负责对工程渣土运输船舶乱排放、超载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区规划、环保、国土、农水、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长效措施,依法开展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七)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具体举措,做好相应的宣传、教育、制止和监管等工作;对本辖区内设置工程渣土消纳场地出具意见,并负责对已设置的工程渣土消纳场地做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筑设计企业编制项目预算(控制价)应当包含工程渣土处置内容及费用。工程渣土处置费用应当合理确定。建筑设计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将工程渣土处置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渣土处置费用由投标人报价确定。
第七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等施工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区城管局申请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后方可处置工程渣土。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应当具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证件、拟订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有经登记公示的工程渣土消纳场地、委托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承接工程渣土运输业务、建设工地出入口管理符合要求等条件。
区城管局经受理、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决定。同意办理的,核发工程渣土处置证。工程渣土处置证分正本、副本,正本每个建设单位一本,副本每辆运输车辆(船舶)一本,注明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地、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车(船)牌号、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渣土处置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处置的,应当在距有效期届满10日以前向区城管局提出申请,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证延期手续。
第九条从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接工程渣土运输业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得将工程渣土运输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凡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区城管局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
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应当具备从事工程渣土运输应当达到的设备、场地、人员等条件,符合运输车辆密闭化、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等要求,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或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区城管局经受理、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核发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决定。工程渣土准运证按一车(船)一证核发。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
第十二条工程渣土准运证有效期为一年。领取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准运证有效期届满10日之前,向区城管局重新申请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工程渣土准运证到期未重新办理的,视为无准运证。
车辆(船)过户、车辆(船)所属单位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原申请依据的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船)多次违反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的,工程渣土准运证到期后可不予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渣土处置证、工程渣土准运证。
第十四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船)应当随车(船)携带工程渣土处置证(副本)、工程渣土准运证,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车辆(船)应当适量装载,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各镇街应当根据建设和管理需要,将工程渣土专用或临时消纳场地建设纳入辖区建设规划。
工程渣土专用消纳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市容环卫、农水、水上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工程渣土临时消纳场地。
第十七条设置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单位,应当到区城管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消纳工程渣土。
申请工程渣土消纳场地设置登记,除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农水、水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场地权属明晰,所在地镇街审核同意,场地围墙、道路以及摊铺、碾压、除尘、冲洗、排水、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符合要求,渣土处置、回收利用方案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等条件。
工程渣土消纳场地设置应当经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城管、农水、水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设置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由区城管局制作并发放消纳场地登记证明文书。
第十八条工程渣土消纳场地属经营性质的,设置单位理应当在经区城管局登记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工程渣土的消纳实行有偿服务。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投资建设工程渣土专用消纳场地。支持和鼓励使用工程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政府投资设立的消纳场地收费标准由区物价部门核准。经营单位设立的消纳场地,收费标准由供求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备足以保证有效管理、经营的工作人员。
工程渣土消纳场地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在消纳工程渣土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入场的工程渣土及时平整,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工程渣土消纳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止使用30日之前,报区城管局登记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停使用的,应当及时向区城管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运输、消纳、回填、再生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工程渣土。
第二十三条随意倾倒、堆放工程渣土的,被倾倒、堆放场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区城管局应当及时在报纸或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已领取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个体工商户)、车辆(船)号牌以及经登记的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区城管局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全面覆盖、资源共享、实时监管的工程渣土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工程渣土产生、运输及消纳处置全过程的便捷、有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城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其中涉及建设、治安、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上交通、环保、国土资源、农水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任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任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20日起施行,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工程渣土管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细则由区城管局制定。